运行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1601号关于同意成立分析测试中心的会议精神,做好我校分析测试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提升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析测试中心定位为在测试设备、表征分析和技术培训方面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型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章  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服务于科学技术研究的新增分析测试共享平台建设的论证工作。为提升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能力、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育和国际合作交流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学校公共分析测试平台的建设、运行及已有仪器设备的整合。中心在确保为本校教学与科研服务的前提下,以公正、科学、准确、满意为宗旨向社会提供分析测试服务。

第五条   分析测试中心下设物质结构与性质分析测试中心、友谊校区分中心等若干分中心。

第六条   为提升分析测试中心决策的科学性,中心下设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学院知名学者组成,任期为3年。中心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听取并审定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核运行、服务、收费、以及设备的购置、维护、报废,处理投诉等事宜,对中心发展及重大决策进行研讨,形成意见,为中心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一)仪器设备管理

第七条   分析测试中心新增仪器设备,需在院系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需求,经中心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分析测试中心在采购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广泛调研,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分析测试中心新增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仪器设备验收程序执行。

第十条   分析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采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分析测试中心建立完备的设备共享预约系统,公开设备使用情况,便于用户安排测试时间,提高服务透明度及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各分中心结合每台/套仪器设备的特点及测试实验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分析测试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定期检定。

第十四条   分析测试中心的各台/套仪器设备采用专人负责的原则,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相应仪器设备的使用、日常维护和实验环

境的保持,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第十五条   分析测试中心仪器设备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对每台仪器建立档案,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记录完整。

第十六条   分析测试中心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均要求经过相关设备操作的专业培训,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使用设备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实现一流的服务目标,为教学科研提供良好的支撑。

第十八条   分析测试中心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深入探究,充分开发设备使用功能和使用效率。要求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二种以上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条   分析测试中心每年度组织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测试业务考核,提升测试水平,保证分析测试中心给广大客户提供高效、稳定、可信的测试结果。

第二十条   凡在分析测试中心完成的测试项目,其原始测试数据必须在中心存档一份,在保证对测试数据有效管理的同时,对客户提供跟踪服务及查询。未经委托测试人同意,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测试数据。

第二十一条   分析测试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中心人员不得私自使用中心设备从事有偿测试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析测试中心领导及与设备供应商有业务来往的相关人员,不得接收设备及耗材等供应商的商务宴请、礼品、礼金。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分析测试中心的正常运行,满足科研和教学工作对测试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分析测试中心将在中心主页和预约系统网站上设立客户投诉、建议箱,凡测试者发现分析测试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均可向中心进行投诉。

1.无故离岗;

2.非正当理由拒绝测试要求;

3.不按有关规定收取测试费用;

4.向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

5.无故拖延测试时间;

6.服务态度恶劣。

分析测试中心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周内,对投诉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投诉,将对测试人员视情节进行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